基本案情:某农业开发公司系16.38万平方米“三高农业”地块的权利人,其以268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地块集约给某农业发展公司,后农业发展公司支付1300万元。案涉地块被拆分成三部分,分别登记在农业发展公司、案外人和农业开发公司名下,农业发展公司实际管理使用两部分地块。农业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发展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农业发展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农业开发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及节约资源利用等环保因素,农业开发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农业发展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近80%案涉集约土地,且已进行实质性投资建设,农业发展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农业发展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支付273.65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农业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农业发展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土地开发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实质性的投资建设阶段,解除案涉合同将造成经济浪费、生态浪费、社会浪费。法院依法适用绿色原则,明晰合同僵局下解除权的行使边界,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