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黄某从被告人吴某处承包某山场后,于2023年10月至12月,伙同被告人钟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组织工人在该山场非法开采稀土并运出。经鉴定,查获的稀土矿产品有稀土氧化物2.04吨,价值45.98万元;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114.63吨,价值2584.5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承包山场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仍予以转承包,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姚某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1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充分彰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