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钟梁) 近日,梅江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随案移送的涉案金属饰品开展退赔工作,经逐一清点核实,扣押在案的282件涉案金属饰品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该案是一起利用“金包银”首饰假冒黄金抵押借款实施的诈骗案件。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以每克30元至100元的价格购买大量表面镀金、内部基材为银的“金包银”首饰,对外谎称是黄金饰品,以每克360元至4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邱某等三人抵押借款。黄某负责与被害人沟通抵押事宜,曾某提供账户收款,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公司经营和生活开支。此外,二人还以借用名义骗走被害人李某的汽车并将其抵押套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随案移送的282件涉案金属饰品按鉴定价值折价退赔给被害人;责令两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某、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指出,“金包银”首饰内外材质、实际价值与纯黄金差距悬殊,黄某、曾某刻意隐瞒饰品真实材质,以假充真、以次充优,利用群众对黄金饰品的辨识盲区骗取高额借款,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诈骗行为完整,依法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开展贵重物品质押、私人借贷交易时,切勿仅凭外观、称重、简单过火等方式判断物品价值,务必核验物品资质凭证、交易来源,优先选择正规机构进行专业检测,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对明显高于市场价、回报异常、流程简略的抵押借贷,务必提高警惕、谨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