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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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民生
2026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行为
——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被告人刘某购买一只活体鸟类用于浸酒,并将该鸟类放入玻璃瓶中,注入高度白酒致其死亡,后拍照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瓶鸟类浸酒。经鉴定,送检的鸟类死体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万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永久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原则,引导公众摒弃滥食野味、猎奇消费的陋习,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促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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