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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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门杀”要追责更要防范

王少华/图

■ 汪昌莲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停车、开门、下车”,这三个日常动作,若缺少“观察”这一环,就可能演变成致命的“开门杀”。新司法解释,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突破意义,毋庸置疑。过去,“开门杀”常陷入“司机推乘客、乘客怨司机、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迷局,受害者往往要在漫长的诉讼中维权。新司法解释将驾驶人与乘客视为“机动车运行整体”,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既打通了救济渠道,也通过保险追偿机制倒逼驾乘人员尽责。

新司法解释为“开门杀”划定了责任红线,但真正的安全防线,是从源头上筑牢防范堤坝。毕竟,再完善的赔偿机制,也换不回鲜活的生命与完整的家庭。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超万起,其中电动车骑行者伤亡占比达73%。

防范的关键,在于习惯养成与技术赋能的双重发力。“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带动身体自然转身观察后方;“两段式开门”先开小缝预警,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这些简单动作能将风险降低80%以上。上海交警推广的“开门预警系统”,通过雷达监测后方来车,自动锁止危险车门;北京部分网约车平台已将“安全开门提示”纳入司机培训必修课。这些实践表明,防范“开门杀”不是空洞口号,而是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行动。

更深层的防范,需要全社会形成“安全共同体”意识。驾驶员要履行“停车合规+口头提醒”双重义务,乘客需摒弃“下车着急”的侥幸心理,电动车骑行者经过停放车辆时,应保持一米安全距离。浙江台州某小学开展的“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监督家长开门习惯;深圳地铁在车厢内循环播放“开门先看后方”提示音,这些细微处的安全教育,正在潜移默化中重塑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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