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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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时评
2026年5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倡议公职人员带头缴费有现实意义

■ 李英锋

实际上,近年来,在九江之外,也有不少地方发出此类倡议书,还有些地方选择上强度,用党政通知或其他红头文件把“倡议”升级为“要求”,并以取消评优、约谈、通报批评等督促惩戒措施对不缴纳物业费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进行制约。这些做法引发了舆论热议,甚至招致了质疑批评。有人认为,在生活中,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就是普通的公民或业主,缴不缴物业费是“八小时之外”的事,关乎业主的私域权利和义务,即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也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在等着他们,一些地方把公权力的手伸向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私域空间,越了界。

对此,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是应该的,各地也完全可以用倡议等柔性方式号召,但倡议或号召应该有度,不能变成强制命令,更不能附带法律或纪律范畴外的督促保障性措施。

缴纳物业费既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业主的契约义务。《民法典》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业主的身份之下,应该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该在诚信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应该秉持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业主具备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身份,当然应该带头缴纳物业费。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虽不是从根本上解题的答案,但总可以起到一些正向的示范引领作用,可以对化解物业费缴费难题有所助益,可以成为一项辅助性措施,这就是有价值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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