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专题
3上一版  下一版4
本版标题导航
第11版:专题
2023年9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增加个人所得税优惠

1、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这类居民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