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离婚协议上明明写着孩子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负担抚养费用,但没过几年女方便反悔了,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五华县一男子张某与汕尾一教师施某结婚,婚后于2016年底生育一子小春(化名)。2017年8月,双方因夫妻矛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春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负担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起居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且男方同意小孩改姓随女方,同时结婚时男方支付女方父母彩礼4万元和一次性已交付女方1.8万元作为小孩以后的抚养费。现小春跟随母亲施某在汕尾读书。后女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春现在的消费支出,遂作为小春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春年满18周岁。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张某与施某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小春由女方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至成年,男方则支付彩礼和一次性抚养费。该离婚协议系在民政局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且张某已实际支付了约定的抚养费。在无重大生活变化的情形下,双方均应尊重契约精神。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某称为让小春接受更好的教育,已迁至当地生活水平更高的县城生活。但法院认为现阶段我国适龄儿童均免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现施某从事教育职业,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尚不至于影响小孩的教育权利及健康成长,故法院暂不予以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徐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