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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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民生·财经
2023年8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交易不认账 法院判支付货款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买卖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线上交易,卖家起诉买家归还拖欠货款,被告却称“这不是我的账号,我不该承担这笔货款”,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马某在某购物平台做供应商,为无货源的商家提供货源,被告林某则是一名电商,在电商平台为客户寻找货源并发货。2022年5月起,双方多次进行线上交易,由林某向马某下单,再由马某向指定客户代为发货。双方前期通过某购物平台进行交易,后来组建微信群,通过微信群进行交易,由林某将客户订单发送给马某,马某根据订单进行发货,双方约定按月结算货款。交易期间,跟马某微信聊天的是昵称为“星河”的微信号。2022年7月2日,双方在微信群对账后确认被告林某尚欠原告马某货款18417元,林某称因公司搬迁暂不方便支付,并承诺于下周归还货款。后林某逾期不归还货款,马某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否认涉案微信号“星河”是其本人的微信号。对此,法院依法发函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涉案微信号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等情况,经查,涉案微信号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和财付通绑定账号均为被告林某,被告也未在合理期限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交质证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1841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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