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曾某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4月12日12时左右,曾某华独自一人在家吃饭,期间喝了酒。17时左右,曾某华驾驶小型轿车至兴宁市某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报警处理。曾某华害怕被查获酒驾行为,又想起曾在电影上看过交通事故之后饮酒不会追究酒驾责任,于是跑到附近小店买了一瓶啤酒并喝了一大口,以为这样就不能认定其酒后驾车行为。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后,依法对双方进行酒精检测,曾某华的吹气检测结果为283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曾某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曾某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华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盛华 林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