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严海苑)8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9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通知》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口径核定。自9月1日起,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040元。工作人员提醒,各缴存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职工工资,不得通过压低缴存基数等方式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各缴存单位、缴存人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基数调整等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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