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日常下车开门,看似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却可能暗藏致命风险。开车门时撞到了电动车或行人,应当如何赔偿?
记者从平远县法院了解到,2025年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大道停车泊位停车,车辆乘车人王某开车门时,与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王某共同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的家人将司机李某、乘车人王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117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王某主张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乘车人王某因侵权造成的损失部分应自行承担35%。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撞伤原告,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亦未尽注意义务,二人行为共同导致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李某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过程中,属于机动车使用状态的延伸,应整体视为“机动车一方”。因此,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该车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某家人107万余元。
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驾车上路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放车辆;停车后,务必提醒乘客“确认安全再开门”,履行好提示义务。机动车乘客作为自身行为的责任主体,下车前一定要充分观察后方来车、行人情况,杜绝“随手开门”的危险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经路侧停放车辆时,要提前减速,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警惕车门突然开启等意外风险,避免近距离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