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 讯 员 黄恩宜
清明时节,因祭祀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也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近期办理的吴某某失火罪一案,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以文明祭祀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安全。
案发当天,吴某某与家人一起到山场扫墓祭祖。吴某某在坟地前的水泥台阶处点燃鞭炮。不料,被点燃的鞭炮弹跳至旁边的杂草堆中,杂草堆被引燃后山火迅速蔓延。吴某某等人采取措施进行扑救,但由于风力较大无法及时扑灭,造成火灾涉及林地总面积91亩。
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责令其赔偿复绿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勿让“思故”酿成“事故”,从而触犯法律红线,惹来刑事“祸”端;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倡导鲜花祭祀、绿色追思,不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墓地,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以文明祭祀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