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杨秋娥)男子薛某因相信朋友赖某所谓虚拟货币“挖矿”投资高回报的说辞,竟投入67万多元,结果一分回报也没收到,遂将赖某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钱款。五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赖某返还薛某33万多元。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从五华县法院了解到,2021年底,薛某通过他人认识赖某。不久后,赖某积极向薛某推荐某手游项目并承诺该项目有高收入、高回报。听到项目有高收益,薛某顿时心动不已,经考察后即按照赖某的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67万多元。后赖某将游戏账号交由薛某操作,并积极沟通如何“挖矿”生产虚拟货币。薛某实践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账号不能运行,无法实现回报,遂要求赖某退款。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薛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退还全部投资款。
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也涉及虚拟货币风险投资,故案涉项目名为手游,实为“挖矿”。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赖某是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险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推荐薛某并协助其进行“挖矿”,双方之间就购买账号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相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案涉账号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此外,赖某明知案涉项目涉及虚拟货币投资,仍积极主动介绍给薛某,具有明显过错;薛某明知项目属于“挖矿”活动,仍积极追求虚拟货币的收益风险投资,亦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过错程度,对薛某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综上,五华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赖某返还款项33万多元给薛某。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挖矿”无异于“挖坑”,现实生活中不要轻信虚拟货币“挖矿”的高回报宣传,“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广大群众在进行相关经济活动时,切勿被“高收益”诱惑,在投资前务必确保行为合法合规,远离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领域,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