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 讯 员 梅法宣 市林业局宣
时值森林防火关键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林业局联合发布近年来办理的涉故意放火、祭祀失火、乱丢烟头失火、野外违规用火等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5个刑事案例和行政案例,引导广大市民以案为鉴,切实增强防火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筑牢生态防火墙。
案例一:放火毁林,刑责难逃
2023年1月31日,田某浩到五华县华城镇某村,用打火机在山上点燃多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群众到场救火时,田某浩持小刀阻止群众救火。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635.97亩,其中林地面积190亩,油茶面积48.27亩,未成林面积158亩,无林地面积239.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277元。田某浩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某浩故意纵火,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田某浩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田某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森林火险,一分天灾,九分人祸。虽然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受限,但其故意纵火毁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梅州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严惩故意放火犯罪,警示公众敬畏法律,共护绿水青山。
案例二:小烟头酿大祸,切勿随意丢弃
2023年2月20日,黄某新在梅县区南口镇某村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荒草坪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9.3亩,其中林地面积101.9亩,涉案林地复绿工程总投资需205464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13374.33元。
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新防火意识淡薄,疏忽大意乱丢烟头引发山林火灾,已构成失火罪。其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黄某新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黄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复绿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18838.33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烟头虽小,“火”患无穷。梅州法院始终贯彻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建立多样化、复合型、一体性的生态修复机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梅州生态建设。
案例三:烧蚂蚁引山火,野外用火需谨慎
2023年3月10日,杨某友在梅县区雁洋镇某村检查自己放置的蜂橱时,使用打火机烧蜂橱内的蚂蚁,不慎引起山火。杨某友看到火势无法控制遂逃离现场,后返回山场参与救火。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3.5亩,其中林地面积92.1亩。
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友安全防火观念淡薄,在野外随意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鉴于杨某友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已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杨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本案中,被告人因烧蚂蚁引发山火,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广大群众应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加强防火措施,摒弃侥幸心理,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违规祭祀用火,依法处以行拘
2025年1月27日,梅县区城东镇村民陈某芬在山场违规祭祀,引燃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经核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8亩。当日,陈某芬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陈某芬对其无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2025年2月13日,梅县区公安局依法对陈某芬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文明祭祀,防患未“燃”。本案中,陈某芬无视禁火令通告,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到禁火区域违规祭祀,造成森林火灾。因本案焚烧过火面积8亩,情节及后果不严重,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起到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野外违规烧火,依法处以罚款
2025年1月14日,兴宁市永和镇村民王某旭为烧火取暖,在草皮种植基地违规野外用火,其间被村委会干部发现并及时制止。当日,王某旭被传唤到镇政府接受调查。经询问,王某旭对其为烧火取暖而无视《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2025年1月14日,永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旭处以罚款2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地村委会干部及时发现险情,并教育制止,将火灾隐患消除。因本案情节及后果轻微,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犯罪,但王某旭的行为已违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规规定,永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广大群众应提高野外防火意识,遵守禁火令规定,以免引发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