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刘佳荣)代下单指的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挑好商品,在其他交易平台上联系具有特殊优惠权益的他人下单购买,消费者再收货使用的行为。表面上看,交易双方互利共赢,实则暗藏着巨大的消费风险。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他人代下单后擅自修改收货地址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4年6月,杜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与余某相识,因余某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享有优惠,故杜某与其协商,通过余某下单、杜某代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平台直接将手机寄至杜某收货地址。双方达成合意后,杜某以上述方式购买了两部手机并均收到货。但杜某第三次以上述方式购买手机时,在其向平台代支付了七千余元购机款后,余某却擅自将平台收货地址从杜某提供地址修改为本人地址,并收取手机。因要求余某办理退货退款未成功,且催促其返还购机款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付款后,余某无合法理由却将杜某购买的手机占为己有,经催促后既不返还手机亦拒绝返还购机款,构成不当得利,余某应予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向杜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七千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面对新型交易方式,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切勿贪图小便宜而陷入陷阱。同时,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以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