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7月31日电 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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