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版:梅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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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版:梅州政法
2024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梅州办理的两案例入选

●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讯员 梅法宣 梅检宣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体现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效应,提升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其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范某某制造毒品案”和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创等六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入选。

严厉打击组织多人

制造毒品犯罪

2014年9月,范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用房屋用于制毒。同年10月,范某某组织购买、运送制毒工具到同案人家中一同制造毒品。同年11月,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等同案人并扣押毒品和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2021年3月,范某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共计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固体83.133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0.17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的液体59.55千克、麻黄素102.65千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纠集他人制造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予以严惩,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范某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指出,制造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纠集人员、租赁场地、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所制造的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某判处死刑,其他同案人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的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积极追诉涉毒漏罪漏犯

2016年7、8月间,同案人蔡某亮(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潮州市一闲置工场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蔡某亮联系钟某创帮忙销售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2日下午,钟某创联系到购买毒品的下家陈某平(另案处理),约定交易2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让刘某秉驾车载其和蔡某亮,三人一同前往潮州市某高速公路出口与陈某平交易毒品。后双方成功交易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同日,庄某雄打电话给钟某创,说他的朋友“手机佬”要10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遂联系蔡某亮购买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再贩卖给“手机佬”。后双方完成交易。

2016年2月,同案人黄某迎(已判决)雇请陈某亮为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冒用他人身份租赁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陈某亮纠集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共同制毒。同年4月,黄某迎指使同案人租赁中山市某厂房,准备好制造毒品所需工具及材料,将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等人接到该厂房制毒。制毒完成后,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在获得制毒报酬后离开。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波、孙某、庄某雄、陈某亮、刘某秉、钟某创因制造毒品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钟某创等人上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除本宗制毒事实外,钟某创等人在潮州涉嫌贩卖毒品及在中山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漏罪。经沟通协调,2021年11月1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创、刘某秉、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陈某亮、陈某波、钟某创、孙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15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钟某创等人上诉后,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钟某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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