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泰
导读
2001年底,200多位祖籍梅县区的马来西亚侨胞联名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写信,要求为曾经掩护过邹韬奋的畲江镇江头村人陈作民的“大地主”身份复查平反。领导的批示于2002年7月到达中共梅县县委后,由梅县统战部和梅县民政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复查工作。经过四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于当年11月份发出文件,将陈作民确认为“老苏区干部”身份。笔者是当年“陈案”调查组的成员,现将有关内幕披露于世人。
陈作民的基本情况
陈作民是梅县畲江镇连江村江头人。1926年,陈作民在其子陈启昌(又名陈劲军、中共梅县党组织创始人之一)的影响下,积极参加共产党领导的大革命运动,担任柴黄乡农会副主席。大革命失败后,于1929年携全家躲避到南洋大北叻(马来西亚)。1940年,陈作民携部分家人归国,在家乡以侨资兴建宅居“作庐”自住。
1942年,陈启昌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将从香港脱险、化名为“李尚清”的著名文化人邹韬奋隐蔽在江头村家中暂住。陈作民不负组织重托,照顾好邹韬奋的生活、工作和安全。半年后,邹韬奋安全转移到苏北新四军军部。
在解放战争年代,陈作民利用族长的身份掩护游击队干部姚安、彭碧琴等一批同志,安排他们在江村学校以教师身份进行革命活动。还为中共领导的游击队筹粮购枪,并送女儿陈葵英、孙子陈列参加边纵部队,为革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951年,土改运动开始时,因其曾任族长并经管“陈氏公尝”,当时区乡基层干部将其列为“恶霸地主”,多次进行大会斗争。陈作民因无法接受这一身份,于1952年5月含冤自尽。
陈作民死后,个人身份被认定为“大地主”(见1952年畲江区土改档案中“畲江区大中小地主名册”),其家庭成分被划为“华侨地主”,1955年改正为“华侨小商”。因受父亲陈作民大地主身份的影响,陈启昌等亲属在政治上和职级调升方面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调查组根据申诉材料提供的线索,召开了四个会议:1、由县党史研究室出面邀请当年在畲江一带打游击的老同志座谈,调查陈作民在革命战争年代的表现,请他们提供陈作民政治表现的证明材料。收集刊登在党史资料和报刊中有关记述陈作民支持革命的文章;2、邀请建国初期曾在畲江区工作过的老同志,以及原土改队员、当年的土改根子座谈,回忆陈作民当年被打成“大地主”的历史原因;3、邀请畲江镇党委、政府和连江村干部以及陈作民的部分亲属,在畲江镇举行一个较大型的调查座谈会,收集对陈作民被评为大地主后的社会反映意见,形成会议纪要;4、调查组与陈作民亲属座谈,就其海内外亲属提出的要求进行解释、答复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文字记录,并签字确认。
通过这四个座谈会收集到的材料,结合在县档案局找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析,调查组基本了解了陈作民被评为“大地主”身份的由来,以及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复查平反的原因。
陈作民冤案的依据和罪名
1、土地占有量和经济来源不符合地主成分。1952年土改时评定陈作民为“大地主”的依据,并非他的土地占有量和经济状况。陈作民家有农田16亩,家庭人口18人,人均土地占有量仅0.88亩,不符合地主成分的评定条件;经济状况在当地农村家庭较富裕,但其经济来源主要是南洋的儿子寄回来的赡家侨汇。
2、政治罪名纯属诬陷。陈作民评为大地主的依据主要是政治罪名,共有两条。因其长期承任陈氏族长之职,评为地主的依据第一条是:“经管祖尝,侵吞尝谷”。而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材料显示,1942年,陈启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在畲江成立了“江村垦殖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江头村“陈氏公尝”免息借谷100石作为经费,由陈作民作担保人。适逢1943年大旱,公司只能破产,全部债务由陈作民一个人承担。1945年秋,在南洋的小儿子寄回侨汇,才在市面上买谷100石交回陈氏公尝。按当年的协议,没有向陈氏公尝交付借谷利息,此事被作为陈作民“侵吞公尝谷息”的罪状。
第二条罪名是:“用公尝购买枪支,勾结官僚,欺压农民”。据调查,1942年夏,为掩护邹韬奋在江头村的安全,陈作民自费购买了短枪两支,长枪一支,作为护卫之用。1944年陈启昌根据党的指示,在当地建立抗日救亡武装,动员“陈氏公尝”购买了10多支长枪。这批枪支连同掩护邹韬奋的三支长短枪,在1947年全部移交给了中共梅县的正、副特派员廖伟、黄戈平,武装了中共“粤东支队”,此事由当年的中共梅县县委书记姚安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土改斗争陈作民时,土改干部不了解情况,将此事列为陈作民的“罪状”。
关于“勾结官僚,欺压农民”一事,经调查:1943年南方大旱,民不聊生,中共党员陈启昌利用与时任梅县国民政府县长李世安(陈启昌的老师,大革命时期的中共党员,叶剑英的入党介绍人)的关系,向梅县政府管理的义仓借米50石给畲江江头村农民。灾荒过后,有些村民将原米额折成稻谷交由陈氏公尝仓库代收,统一归还梅县义仓。一些不明真相的农民认为陈作民是陈氏族长,可能将米折成稻谷的差额中私收了谷息,土改时,此事作为其“勾结官僚”的罪名。
经调查陈氏村民证实,经办这件事的陈氏公尝有3个人,当年在陈氏公尝代收偿还的稻谷时,并无收取“米”折“谷”的差额谷息,且陈氏公尝的仓库大门需要3把钥匙,3个人同时到场开锁,才能打开谷仓。这批50石米额的借谷在1944年夏天通过畲坑码头,用船运到梅城归还义仓,不存在个人侵吞的行为。
江头村陈家有个男子,不事农耕,长年混迹赌场,终日浪荡在畲坑墟场。其父母无法管教,求助于族长,在族长陈作民的主持下,曾在陈家祠堂中施行家法,鞭打教育。土改斗争陈作民时,这个男子上台控诉发言,此事被当作陈作民“欺压农民”的罪状。
陈作民身份50年未平反的原因
陈作民的亲属从1952年即开始申诉,在当时的政治生态下,肯定不会有结果。1955年家庭成分由“华侨地主”改正为“华侨小商”,但陈作民的身份却仍然被认定为“大地主”。1975年,陈的亲属再次申诉,仍然没有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陈作民在海外的亲属200多人联名又一次申诉,要求为陈作民的大地主身份复查平反。
据了解,有关部门虽曾多次受理过陈案的申诉,但按当时的政策,没有落实依据。原因有三:1、陈死前无公职,没有为他平反的主体单位;2、陈既非共产党员,又非原共产党领导下武装组织的人员,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没有落实的政策依据;3、陈未曾任过伪职,不属统战部门的落实对象。因以上原因,50年来一直未能将陈案复查平反。
为陈作民落实平反的政策依据
鉴于陈作民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对革命所作出的特殊贡献,以及他在海内外的影响,经调查组四个多月来艰苦的寻访调查,从根本上将当年划评他为“大地主”成分的所谓依据全部推翻。
关于陈作民经复查后的身份认定,调查组认为,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0]111号”文件精神,按照陈作民曾担任过农会副主席和曾多次掩护革命人士的历史事实,向梅县政府提交重新确认陈作民身份的请示。梅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8日发出“梅府函[2002]60号”文件,批复同意确认陈作民为“老苏区干部”身份,原“大地主”身份予以纠正。
邹、陈两家重续红色情缘
2002年11月21日,中共梅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畲江镇政府举行了隆重的“确认陈作民同志老苏区干部身份大会”,陈作民在海内外的亲属、畲江镇党政领导、村民代表和调查组全体成员出席了大会。会上,宣读了确认陈作民同志为老苏区干部的文件。含冤半世纪的陈作民大地主一案彻底得到平反!
会后,陈家海内外的儿孙和亲属100多人,含泪跪拜在陈作民墓前,将县政府确认他为老苏区干部身份的文件供奉在坟前,让他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
邹家华副委员长收到陈作民获确认为老苏区干部身份的文件后,表示要抽时间看望陈家后人。在卸任国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于2006年2月2日趁到梅州视察的机会,专程到畲江镇江头村作庐看望和慰问陈作民的后裔。邹、陈两家的后人终于相聚在当年长辈们生活和战斗过的客家山村,赓续了革命家庭的红色情缘,为这块红色的土地再添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