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兴法宣)近日,兴宁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向兴宁妇联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家事调查员到辖区开展家事调查,法官参考调查报告内容依法妥善审结案件。
外省籍的张某带着其婚前生育的儿子小明(化名)与兴宁籍的刘某领证结婚,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年幼的小明一直跟随两人在兴宁生活,张某和儿子小明的户口也随迁至刘某处。2021年6月,张某与刘某产生夫妻矛盾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刘某多方寻找未果。小明则由刘某及刘某母亲共同照顾,目前就读于家附近的一所幼儿园。2024年1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并由其负责抚养小明。
兴宁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的家事调查员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小明的抚养、学习情况等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的干部、小明就读幼儿园的老师等方式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查,随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出具家事调查报告。
据查,张某长期离家不履行妻子及母亲的义务,刘某与小明已形成长期抚养教育关系。法官参考家事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一审依法判决刘某与张某离婚,小明由原告刘某负责抚养。
据悉,近年来,兴宁法院联合兴宁妇联共建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引导家事调查员充分发挥自身熟悉社情民意、易于沟通的优势,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共同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多元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