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民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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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民生·财经
2024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梅州中院发布一批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 讯 员 梅法宣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防诈骗、防家暴、离婚家务补偿、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等内容,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助力消除歧视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促进男女平等,引导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提高防诈意识警惕以“爱情”为名被骗钱财

女大学生刘某通过交友软件与吴某相识,两人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吴某自称懂得玄学、会给人算命,以给刘某及其家人消灾解难、因做法事而折损身体健康等虚假事由为借口,向刘某骗取钱款。刘某通过向父母讨要、向朋友借款及在网络平台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转账给吴某,吴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挥霍。截至案发时,刘某被骗99771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不少犯罪分子精心谋划,骗取女性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与其建立了正常婚恋关系的错误认识,以多种虚假事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广大女性要提高对婚恋诈骗的警觉防范意识,用心辨别网络平台信息,在怀疑自己遭遇诈骗时,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摁住家暴的“拳头”

罗某与钟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钟某殴打罗某致其手臂和手指受伤。罗某报警后,兴宁市公安局于当日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同年11月24日,钟某再次殴打罗某。罗某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兴宁法院审查后认为,罗某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依法发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以实现对罗某人身安全的保护。

法官说法:“家暴”并非普通的家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离婚家务经济补偿让家务劳动价值“被看见”

董某与林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1年,董某的父母患病,妻子林某遂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及备孕。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1月,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林某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辞职后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家庭的义务,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林某一致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为照料老年人及备孕而辞职在家,在维持家庭上付出较多。经承办法官释明和调解,董某理解了“家务补偿”的内涵,亦认可林某对家庭的付出,向林某支付补偿款12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补偿,让家务劳动价值“被看见”,保障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经济权益。

案例四

财产申报令助力查实夫妻共同财产状况

谢某与蔡某夫妻感情不和,谢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谢某作为“全职太太”,不掌握“家庭财政权”,更不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

五华法院河东法庭审理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有隐瞒(未如实申报)、逾期申报、拒绝申报的,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公正高效化解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同时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主动申报财产,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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