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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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民生一线·财经
2023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款转账至指定账户 原借贷关系是否仍成立?

本报讯 (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丘炜佳)“多谢法官,悬在我心上一年多的石头终于落下了!”事主林姨在案子经梅江法院调解后的第4天,便收回了借出一年的25万元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这次成功调解不仅帮林姨拿回了钱,还同时解决了另一宗相关案件,收到了三方满意的效果。

一年前,肖先生自愿以一套房作为抵押,向林姨借款25万元,并请于先生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之后肖先生只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就再未履行合同义务。林姨多次催收无果,在今年4月将肖于二人诉至梅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自己享有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肖先生称,自己虽是借款人,但25万元被打给于先生后,于先生截流了15万元,自己只收到10万元,借款中的15万元应由于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因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林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该案中,林姨确实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二被告间如何承担借款的问题,该案主审法官邱达昌提到,借款人指定收款人不影响借贷关系双方身份地位,肖先生作为借款人具有偿还本息的义务,于先生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开庭审理时,于先生未到庭也未做答辩,肖先生表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但仍认为自己须全额还款十分“委屈”,毕竟自己也未收到全额借款。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联系于先生未果,遂作出肖先生偿还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给林姨,于先生对以上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判决。

收到判决书的肖先生表示要上诉,且向法官透露了一重要信息,称自己已在梅州市内其它基层法院起诉于先生,要求于先生返还未转账的15万元。为减少各方诉累,帮助林姨实现权益,避免产生新的案件纠纷,法官再次联系于先生,经多次沟通,于先生终于答应坐下来好好协商。法官遂将林姨、肖先生和于先生召集在一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调解。

最终,于先生终于同意和肖先生共同偿还本息。三方协商一致后,肖先生、于先生二人在调解4天后履行了判决书上的法定义务,共同将25万的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偿还给了林姨,肖先生撤回了对于先生的起诉,也表示不再上诉。至此,两宗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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