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者陈某与保险公司、客车驾驶人钟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1万多元给陈某。保险公司已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但是两年多后陈某却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等赔偿17万多元。近日,五华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日下午,时年14岁的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一女子行驶到五华县某路段时,与钟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女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女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
同年12月,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该客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钟某、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调解协议,载明该协议是在各方平等、友好协商下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118574.8元,且陈某收到该赔偿款后即视为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终结,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及钟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并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钟某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权利。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按指模。后保险公司将调解协议款全数支付给陈某。
2022年6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受伤位置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不连并内固定物断裂,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2023年3月,陈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钟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7万多元。
陈某称,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其是在签订协议后伤情恶化产生二次手术,该协议减轻了保险公司等的赔偿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其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该调解协议,各方已就该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相应的付款义务,事故已经得到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法院对陈某诉称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在签订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纠纷已得到解决。此外,陈某第二次住院与事故发生时相隔一年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住院治疗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关联,且陈某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已包含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中,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现陈某无充足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冰琪 孔祥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