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偷盗、收购蓄电池案,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7日期间,林某因经济拮据,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获利的念头,遂携带事先准备的不同型号、规格的扳手,驾驶摩托车至平远县城周边,多次盗窃停放在道路旁的货车、工程车等机动车上的蓄电池共11次(其中1次未遂),盗得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蓄电池共20块,涉案价值8509.36元,并将盗得的蓄电池销赃给某废品收购店的陈某,销赃得款1900元。陈某明知所收购的蓄电池为林某盗窃所得仍进行收购7次,价值7091.36元。后林某、陈某分别于2023年2月7日、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未尽到收购注意义务,应当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