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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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举证不能需担责 劳动权益需保障

本报讯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在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后,用人单位不认可,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杜某在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所承包工程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挫伤等,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事故发生时,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未为杜某缴纳建筑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经汕头市某建筑公司申请,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021年12月,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9644.56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汕头市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64124.56元。汕头市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向杜某支付上述费用。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所受事故伤害经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汕头市某建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法律效力没有意见,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的各项补助金计算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和期限均无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月工资标准问题。杜某提出其每月工资为6000元并提交收入证明,汕头市某建筑公司主张杜某月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驳回汕头市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汕头市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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