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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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砍村集体树木 梅县一男子获刑

本报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自砍伐村集体树木的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3月,被告人何某见梅县区公路事务中心雇请的工人罗某等人正在其家门口附近砍伐桉树,便与罗某等人商量,称其住家旁边村民小组所有的两棵枫树是其祖辈种植,经常有树枝掉落影响其安全,双方最后商定以2500元的价格砍掉。罗某等人按何某的要求砍掉枫树并裁成小段堆放在附近的空地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目无国法,雇人故意将村民小组所有的树木砍掉,价值4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积极赔付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现实中,在需要采伐林木时一定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记载的数量、范围及树种进行采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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