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社区矫正对象蓝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超出法定报到时间一个月,被依法撤销缓刑。
据悉,2023年2月,蓝某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蓝某在接到判决文书后未按法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五华县司法局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工作人员按预留的方式联系蓝某本人,但是一直无法联系。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其所在的村走访、查找,获悉蓝某一家人均已不在该村居住。工作人员查找联系其亲属,告知不按规定报到的后果,但其亲属亦无法联系蓝某本人、不知其下落。后来,司法局联系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未果。期间,五华县司法局依法对蓝某作出了训诫、警告、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23年3月27日,五华县司法局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裁定撤销蓝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5月18日,五华县公安局对蓝某进行网上追逃。5月19日,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移送看守所羁押。(李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