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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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手机店员工盗取他人信息
丰顺县一女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洪燕)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然而,现如今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路边手机通讯店都有可能在盗用个人信息。近日,丰顺县一手机通讯店员工就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刑罚。

2020年9月,女子谢某在手机通讯店做销售,在帮客户激活新手机卡时,趁机将客户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注册成功后以每个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出售100多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908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谢某又利用其在手机通讯店工作的便利,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其男朋友余某,由余某将获得的手机号码用于注册微信账号,注册成功后以每个4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出售1000多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59527.5元。该违法所得由谢某和余某共同使用。

2022年5月,余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丰顺法院判刑。今年5月,丰顺县检察院以谢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丰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于今年6月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支付了赔偿金9080元,并在网上发布公开致歉信,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受到法律严惩,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悔恨。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6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丰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9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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