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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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2023年7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环境
兴宁一男子被判刑罚款

本报讯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期,兴宁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罗某亮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亮与刘某远合伙注册经营实业有限公司,并向某村三名村民租赁山林地和旱地。租赁土地后,罗某亮和刘某远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陆续挖山平整,并在其中一块地上搭建铁棚经营养猪场。2021年初,罗某亮为扩大经营,准备在另一块地上搭建养猪场,刘某远不愿继续合伙而退出。罗某亮就自己雇请工人再次平整该山地并搭建铁棚。镇、村干部发现后多次制止,但罗某亮仍继续平整山地搭建铁棚,致使该山林地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48亩、旱地1.59亩,所损坏林地涉及的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为省级,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为51745.59元。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审理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罗某亮承担破坏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1745.59元,并就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开庭前,罗某亮已全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根据罗某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和有效保障生态修复治理的双重功能,让被告人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能使被告人更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在此,兴宁法院告诫广大群众,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被破坏的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温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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