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儿子因病去世,儿媳要分割遗产,婆婆不干了,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儿媳返还几十万“带孙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婆与小琴(化名)是婆媳关系,刘婆的儿子小黄(化名)与小琴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出生后不久就一直在平远跟随其爷爷(已去世)、奶奶刘婆共同生活,寒暑假会去惠州与父母共同生活。小黄于2021年8月病逝后,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学杂费等由小琴支付。2022年5月,小琴及其两个女儿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分割小黄的遗产,案件现正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婆婆认为儿媳小琴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其逝世儿子小黄的遗产,伤害了家庭亲情,遂将小琴诉至法院,要求小琴返回其代抚养两个孙女的抚养费共计55万余元。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婆开始代为抚育两小孩时已无收入来源,亦无证据证实其代为支出哪些费用。而被告小琴与其丈夫小黄早在2013年就于惠州开厂,收入可观,小黄在患病花费巨大医疗费后,其去世时银行账户中仍留有100多万元存款,可见经济实力不一般。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四子女均在惠州一起工作,其他子女都有向其支付生活费,而小黄将两女儿托付给年老的父母抚养而不支付小孩的任何费用。但显然是不符合常理以及违背人伦道德、违背当地善良风俗的,原告刘婆主张的事实难以采信,故对于刘婆要求返还代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婆提出上诉,梅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婆在二审中承认两小孩的教育费用一直由小琴夫妇承担,期间也有承担小孩生活费。其次,刘婆主张因儿子、儿媳经济情况不好所以一直未支付代抚养费,但根据小琴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小黄在生病前开设了工厂,2021年又在江西开新公司,且去世时仍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夫妻二人有以现金形式转交生活费给刘婆的习惯,刘婆年纪较大,双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生活费符合常理。因此,中院认为刘婆主张小黄、小琴夫妇一直未支付两个小孩的代抚养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刘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曾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