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明辉
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明确,支持自助餐服务单位实施对消费者浪费行为适当加收费用。这被一些人认为是自助餐可以收取“浪费押金”。问题是,真是这样吗?笔者认为不然。
首先,在反食品浪费方面,消费者和商家有着相应义务。我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包括自助餐经营者在内的商家具有事前宣传、事中提醒、劝阻等义务。商家以反食品浪费名义收“浪费押金”,具有加重消费者义务、通过“浪费押金”减轻自身责任的嫌疑,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不公平。
更关键的是,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价格法都明确,消费者具有公平消费和明白消费的权利,经营者有对经营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的义务,除此之外无权额外收费,消费者也有权拒绝缴费。自助餐厅收取“浪费押金”,无疑是一种明码标价之外的额外收费,尽管是暂时的押金,而且是以反浪费的名义,但仍掩盖不了其涉嫌违法的实质。
再说了,自助餐厅的浪费标准是什么?目前并无明确依据,收取的“浪费押金”是否退还执行起来难免会有随意性。如此,这一制度的严肃性又何在?况且,事实也证明,只要自助餐厅有足够反食品浪费动力,采取足够宣传、劝导,一样可以起到反食品浪费的效果,为何非要用“浪费押金”这一方式呢?
反自助餐饮浪费,收“浪费押金”非智慧方式。反食品浪费既神圣又艰巨,包括自助餐厅在内的餐饮场所是重要任务区,有些自助餐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初衷无疑值得肯定。但要谨记的是,再美好的愿望也不能越线行事,不能以随意加大消费者义务为前提。否则,美好的初衷就可能变成一地鸡毛。
一言以蔽之,自助餐“浪费押金”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