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梅州公安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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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版:梅州公安专刊
2023年4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网警部门开展“梅州净网2号”打击收网行动
保护个人信息 严打“侵公”犯罪

●古丹妮

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各种APP百花齐放,但是手机上网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安全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信息泄露、风险隐患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不可回避的话题。公民的个人信息变成一种“资源”,个别不法分子通过手段,非法获取并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并滋生其它下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

为深入推进“净网2023”和“梅安2023”专项行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3月9日至11日,梅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牵头组织梅江、梅县、五华、平远、大埔、丰顺等地公安机关共60余名警力,集中开展“梅州净网2号”打击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8名,扣押手机、电脑和银行卡一批。

“出售个人账户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据梅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介绍,收购、转卖账号,不仅会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还会滋生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从“某某QQ批发”等网站批量购买QQ号、陌陌账号,再以每个号加价5-10元卖给网友,并从中赚取差价。3月9日,警方在平远县大柘镇将通过网络平台买卖账号的犯罪嫌疑人钟某威和钟某抓获。据犯罪嫌疑人钟某威供述,2022年4月,其无意中了解到出售QQ号、陌陌号可以轻松赚钱,自己当时也正处于无业状态,于是开始在网络上转卖账号,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自2022年4月以来,嫌疑人钟某威已经在网上售出大概5000余个账号。2022年9月,钟某威的哥哥钟某看到弟弟赚钱如此轻松,便也动起了歪心思,参与到了其中。据了解,钟某在半年时间内卖出1000余个账号。

“案件的侦破,有力打击震慑了危害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民警说道。近年来,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犯法犯罪愈发突出,基于此,梅州网警部门充分发挥打击网络犯罪信息支撑体系作用,加强网上巡查,对网络突出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

众所周知,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严惩,但偏偏有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铤而走险,开设工作室专门接收验证码并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有人在网上频繁且重复发布出售短信验证码广告……”近期,网警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大埔县有网民在网上长期出售短信验证码。循着这一线索,梅州市公安局网警部门立即组织警力,加强对相关线索的挖掘。“这些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及在交流中使用‘术语’、‘黑话’等,不断隐藏自己的网络痕迹和真实身份。”办案民警说道,使用虚拟身份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网络犯罪时,所用的很多东西都是虚假的,这也加大了侦查难度。

通过进一步的侦查,警方精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地及活动范围。3月10日,收网时机成熟,梅州警方在大埔县湖寮镇、大麻镇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黄某江、周某威、周某城、周某旺、周某鸿等5人,共缴获手机18部,电脑9台。

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室内,警方发现现场电脑存有大量的短信验证码数据,并安装有“接码平台”软件。经审讯,该犯罪嫌疑人在网购平台上引流,有顾客找上门后便根据顾客的需求,通过“接码平台”的接码脚本,将手机号的验证码返回给顾客,帮助其完成账号注册。这样便完成了一次接码。此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更是在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多万条,通过贩卖短信验证码,非法牟利共计19万余元。

“手机号码经过实名认证,可以认定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与相应自然人的身份挂钩,因此手机短信验证码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收集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触犯法律。

接下来,梅州公安机关将按照“净网”专项行动的部署,继续深入打击“号商”“码商”“接码平台”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挽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不要以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牟利,一旦侦查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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