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3月25日21时,事主张某(女,54岁,住兴宁市石马镇)报警称:其于24日9时许在家接到一个自称“梅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事主涉嫌洗钱案需要配合调查为幌,指引事主进行相关操作,至25日20时许,张某共给对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9980元人民币,后发觉被骗。
警方提醒:公检法机关办案时会当面向涉案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绝对不会通过网络给当事人发送通缉令、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并要求转账汇款;公检法机关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不会通过电话、网络通知涉案人核查资金、下载 APP和提现转账。
主办单位:梅州日报社 Copyright © 2009 www.mei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有奖纠错:0753-2278888 报纸征订:0753-2267888 报纸广告:0753-2263888 网站热线:0753-2277999
梅州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 粤ICP备09216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