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版:梅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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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版:梅州政法
2023年3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妇女权益 法治伴“她”行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4宗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朱权/插图

●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 讯 员 梅法宣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理出4宗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社会大众关注妇女权益保障,助力消除妇女歧视、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营造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

1人身保护令+准予离婚

双重保护对家暴说“不”

“法官,我要诉请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近期,曾某向法院提起与姚某的离婚诉讼,并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2011年5月,曾某与姚某在蕉岭登记结婚。2016年,曾某怀孕期间与姚某发生争吵时,遭到姚某殴打。在婚姻存续期间,姚某有婚内出轨行为,且性格暴躁。二人在商讨离婚事宜过程中,姚某情绪失控直接持刀砍击曾某大腿等部位,致后者受伤,之后还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方式对曾某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和恐吓。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曾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依法发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且性格暴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遂依法判决准予曾某与姚某离婚,婚生女由曾某抚养,姚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家庭本应是最温暖安全的港湾,但家暴成了女性婚姻中“不可言说的痛”。妇女遭受家暴后,因为家庭完整、子女健康成长等原因,多选择隐忍。但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不是“家务事”!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向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诉请离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不容打折扣

丘某离婚后,于2019年4月将自己的户籍迁回其父户籍所在的蕉岭县文福镇某村村民小组。2019年7月,属于该村8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某石场,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发包,获得承包款7930万元。8个村民小组成立了承包款分红分配小组,具体负责石场对外承包和制定分红分配方案等事宜,其中规定“离婚后户口迁回本社,且未再婚外嫁的女子本人按八成分配,再婚外嫁的不予分配”。随后,丘某所在的村民小组按方案的规定,向丘某发放了足额4万元分红款的八成,即3.2万元。丘某认为承包款分红方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8个村民小组支付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差额8000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丘某离婚后已将户籍迁入该村,理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8个村民小组根据分红方案仅发放分红款3.2万元给丘某,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判决8个村民小组向丘某支付差额分红款8000元。

法官说法:嫁出去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依法享有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设置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对“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对非法侵害和剥夺“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3“第三者”接受男子婚内赠予 被判全部返还

姚某与陈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姚某发现,陈某与黄某在2019年至2021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黄某陆续转账合计49.7128万元。姚某认为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财产受法律保护,陈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黄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全额返还侵占的夫妻共有财产49.7128万元。

梅县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与姚某婚姻存续期间,与黄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黄某。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严重侵犯了姚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该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黄某为陈某垫付的工程款和转账后,黄某取得的31.232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姚某要求黄某全部返还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黄某返还31.2327万元给姚某。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一方出轨并将夫妻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一方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体现了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有助于引领全社会良好家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4全职太太离婚 可请求“家务补偿”

张某与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两个小孩均随宋某生活。张某长期在深圳工作,宋某2018年怀二胎后辞职回老家待产、生育,后一直负责抚养、照顾两个孩子,其间张某每月支付母子三人生活费2000元。2021年3月,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22年,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婚后承担了大部分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的义务,提出5万元离婚家务补偿。

五华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宋某一致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共同债务。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并对由对方抚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因宋某在孕育、照顾小孩、维持家庭上投入了较多的时间精力,其职业发展亦因此受到限制,故宋某提出5万元家务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张某经济能力及当地经济水平情况后,法院判决张某应向宋某支付家庭劳务补偿2万元。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传统观念中,认为女性照顾老人子女、料理家务是“理所应当”,上述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容易“被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补偿一方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障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促使夫妻双方积极主动分担家庭责任,在婚姻中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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