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中国·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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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中国·时评
2023年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驳回共饮酒者担责诉讼”有警示意义

■ 杨在峰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但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后出了事故,共饮者就要担责。近日,五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共饮酒者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致死与共同吃饭饮酒的行为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梅州日报》2月13日4版)

聚餐自愿,过程中没有劝酒,对死者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共饮酒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或因疏忽置肖某于危险、困境状况……所有证据,都表明死者致死与共同吃饭饮酒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许会令死者家属失望,但是事实必须得到尊重,司法是讲求公平公正的,不是“谁闹谁有理”。

《民法典》有一项“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文体活动”,但从立法精神上看,“自甘风险”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社交活动,包括聚餐。

当然,本次事件,法院虽然驳回聚餐共饮酒者担责诉讼,但依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一来,饮酒者当自重,量力而饮。二来,参与酒会人员应当约束自身行为,放弃劝酒、拼酒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既降低出事概率,也降低担责风险。

无论如何,一条生命的谢幕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近年来,因酒后猝死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少,根在酒桌不良之风,拼酒、劝酒等恶习盛行,让宴会蒙上安全隐患面纱。不少本该圆满的宴请,竟以悲剧结尾,令人唏嘘。衷心希望通过此事,能警示更多的人谨记:“聚餐”可以有,“酗酒”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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