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林润)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送上被告席。近日,兴宁一男子因出租银行卡,赚得1200元,却获刑7个月。
据了解,陈某荣通过罗某权得知,出租一张银行卡每月可赚200元。2020年10月至12月间,陈某荣通过补办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及在罗某权的带领下,先后到深圳市、兴宁市、惠州市等地办理了7张银行卡,并将绑定号码的手机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出租给罗某权,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罗某权又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结算,陈某荣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16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荣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赃款12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