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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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民生一线
2023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一宗案例入选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去年12月28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我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涉及交通安全、高处作业、矿山等行业领域。其中一个案例为发生在我市平远县某铁矿的重大责任事故案。

据了解,叶某某、古某某和温某某分别为梅州市平远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某铁矿矿长和副矿长。其中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但被安排担任安全员。

2020年12月10日、13日,古某某、温某某等人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铁矿第二矿层一作业面存在安全隐患,古某某两次口头提出要求停止作业,但均未采取具体工作举措。2020年12月13日14时50分许,工人在上述作业面违章进行凿岩作业时,工作面边帮发生片帮,造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古某某、叶某某及温某某三人均在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1年11月17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古某某等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矿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然而本案中事故单位明知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仍安排其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古某某等3人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整改消除,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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