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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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人合伙做“山寨”烟盒获刑

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陈美雯)近日,一七人团伙在五华非法制造印有品牌香烟标识的假烟盒,最终被五华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许某生(另案处理)经刘某华介绍租赁李某中位于五华县某水泥厂作为厂房,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雇请许某毅、林某聪、李某涛、沈某凤及其余三人(均另案处理),自2021年3月开始伪造各类卷烟烟盒。其间,许某毅负责生产窝点的日常管理、接收原材料及出货;林某聪、李某涛负责冲压;沈某凤负责撕纸;陈某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向生产窝点运送油墨、纸、印刷版等原材料,并将伪造的烟盒运离五华;刘某华除介绍场所外,明知该窝点伪造各种烟盒仍提供电力;李某中明知他人利用其被租赁的厂房伪造各种烟盒仍不予制止。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对该水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南京、云烟、黄金叶、红旗渠、中华、红塔山等各类品牌卷烟的条盒、小盒共177.4154万件及用于制造烟盒的材料和工具,同年11月在该团伙租赁的店面查获云烟、南洋双喜、和天下等品牌卷烟的条盒、小盒共59.68万件。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许某毅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林某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沈某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李某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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