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3上一版  下一版4
本版标题导航
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2022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黑心商制售硼砂毒粽获刑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林润)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却有一些无良商家为追求口感,自制“毒”粽子并售卖。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曾某是兴宁市某包点店的经营者,该店主要经营包点、红粄、粽子等食品。为提升粽子口感,增加粽子销量,曾某从网上购买了硼砂,并将硼砂用于生产粽子并对外销售。经查证,曾某共销售添加了硼砂的粽子124个。3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在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了疑似添加硼砂的粽子4个、硼砂1681克。经检验,涉案粽子内硼酸实测值为449mg/kg,属不得使用,不合格项;涉案硼砂,硼酸实测值为6.36×105mg/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在审判阶段履行了公益诉讼原告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费128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在此告诫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