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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弘扬苏区精神,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内容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制定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推进新时代梅州精神文明建设,对我市用好用活红色文化和客家文化资源,建设文化名城,擦亮“文化之乡”招牌,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同时制定条例是助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必然要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保持创建工作常态长效”,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我市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价值判断,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解读】 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对文明行为的定义,从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两方面去概括。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解读】 本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奖励与惩戒四个相结合,同时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 本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是统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解读】 本条规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充足的投入和保障,因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也涉及到政府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以及基层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齐抓共管、齐心协力。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解读】 本条规定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工青妇、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着引领和沟通协调作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如果能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将极大地推动文明行为自律的广泛性,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公约,加强对老百姓的宣传和引导;最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群体,作为公职人员或者公众人物,应当带头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好人好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解读】 本条规定表彰奖励的内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和帮扶礼遇等机制,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全社会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好人好事的内生动力。此外,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在激发人们共建文明家园的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德才兼备的人才。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公民素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解读】 本条规定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机制。宣传教育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础之一,只有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文明行为的具体内涵和具体内容,比如哪些不文明的行为不能做,哪些文明行为鼓励做,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主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媒体、各类场所都应当肩负起文明行为宣传的职责,尤其是各类媒体应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推行和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解读】 本条规定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方面的内容。志愿服务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志愿服务传递爱心和文明,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社会温暖。同时要推行和完善志愿服务的回馈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解读】 本条规定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投诉举报机制的建立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关键环节,机制的运行状况很大程度决定着文明行为规范能否被有效遵守,条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我市各类不文明行为和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对城市文明形象造成破坏,家喻户晓、有效运转、能够解决问题的投诉举报机制将有利于群众及时反映不文明现象和问题,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和解决问题,使本条例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黄赌毒”活动和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解读】 本条对公民文明行为作了总揽性的规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这是最根本、最基础的文明行为,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就无从谈起文明城市的创建。自觉加强“四德”建设,抵制黄赌毒和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是对公民文明的最基本要求。梅州作为全域属原中央苏区地级市,无数梅州儿女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献出了宝贵生命,作为梅州人理所应当地要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对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和言论坚决予以抵制和抨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并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解读】 本条对行政执法部门文明执法和政务服务单位文明服务做了规范。文明行为规范不仅仅是对公民日常生活的规范,也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务服务单位的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政务服务单位应当文明服务,信息公开,推广网上办事等技术运用,同时要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社会温度。

第十三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的文明引导要求;

(三)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禁止乱扔垃圾,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施工、健身、娱乐、经营、宣传、销售、庆典、教学等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影响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规范,从言行举止、排队等候、文明观赛、应急配合、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尤其是被广为诟病的噪声污染,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一系列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制定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的规定,控制音量,注意时间段,避免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禁止随意丢弃烟头;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在疫情防控的当下,守好公共卫生安全这一防线,尤为重要。本条从垃圾投放、口鼻卫生、疫情防控、文明如厕、禁止吸烟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尤其是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吸烟合理避开他人、禁止随意丢弃烟头等规定,对提升我市社会文明程度有显著意义。

第十五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随意穿越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

(三)驾驶车辆出行,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规范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进,服从指挥,依规停放;

(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八)使用共享出行工具时,文明用车,依规停放,按道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共享出行工具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使用的车辆;

(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器械;

(十)不得使用隔离墩、交通锥等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不得使用摩托车、自行车等占用汽车公共停车位;

(十一)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交通安全文明的行为规范。交通行为和活动是日常性、普遍性的社会活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成为群众投诉反映的热点。本条在行人过马路、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停车、上下学接送、一盔一带、乘车让座、规范共享出行、器械使用、停车位使用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尤其是针对群众诟病的乱停乱放、共享工具不按道行使、霸占停车位等现象。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按照规划的区域,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文明饲养宠物,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不得随意遗弃宠物;遛狗应当使用牵引绳,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七)应当在规定时间进行装修、装饰活动,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以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等设备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八)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约束管教未成年人骑车追逐等不安全行为;

(九)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社区文明关系到千家万户生活环境,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社区行为和活动容易产生邻里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条在纠纷解决、物业管理、违法搭建、高空抛物、停车秩序、文明饲养、噪声污染、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群众广泛关注的高空抛物、停车秩序、文明养狗、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此外对小区内未成年人骑车追逐等不安全交通行为也规定了家长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护乡村历史、传统风貌,保护古树、古民居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三)从事农事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晾晒稻谷等农产品;

(四)不得违法建造、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六)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废弃物,防止恶臭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七)在农村道路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

(八)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梅州作为北部生态发展区、农业大市,在乡村振兴工作的推动下,开展文明镇村创建,旨在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为乡村产业振兴、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供坚实基础。本条从村规民约、乡村风貌、农事活动、改造改建、废弃物回收、家禽饲养、农村交通等几个方面作出规定,构建生态优美、宜居宜业、富民兴村的文明乡村。

第十八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得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文物古迹;

(三)保护生态环境,不乱扔废弃物;

(四)旅游经营者不得实施强制交易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梅州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众多外地游客慕名而至,在疫情环境下本地居民开展本地旅游也非常火爆。在旅游活动中时常有不文明现象产生,比如露营烧烤乱扔垃圾、污染水环境等,条例的规定对市内外游客在梅州文明旅游进行引导,也对梅州居民外出旅行提供文明指引。

第十九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和服务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医疗和服务质量;

(二)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四)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七)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八)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医疗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医疗问题关乎民生,也是疫情防控背景下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条结合梅州实际,从医疗机构到医务人员再到患者,所有主体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对常见的医疗秩序不文明行为说不。

第二十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建设安全文明校园,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安全环境;

(三)加强道德教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加强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及其教师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六)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师重教,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教育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和所有公民息息相关的“小事”,所有的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小孩在学校获得良好的教育,快乐成长。本条规定了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维护的校园文明秩序,关注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环境的维护等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自觉履行家庭义务;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禁止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文明、和谐、稳定与否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们要发扬客家人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秀精神品质,在家庭生活中孝老爱亲,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电信诈骗等有害信息;

(三)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五)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文明经营,诚信履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网络文明规范。

【解读】 本条是关于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社会早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在虚拟空间的活动也同样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网络行为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息息相关而又互相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本条关注违法信息传播、网络谣言、网络电信诈骗、网络互动、网络交易等热点问题,旨在营造文明、干净的网络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宣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文明交通、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解读】 本条对公民倡导性的文明行为作了综合性列举表述。一个文明的社会,不仅仅是公民“不得做什么”就能实现,同样需要公民“我想做什么”,比如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济困扶老、拾金不昧等正能量的、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鼓励公民多做这些善事。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也鼓励公民热爱劳动,以劳动为荣,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崇尚绿色健康生活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优先使用环保产品、清洁能源,践行绿色节能的生活方式,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

(二)出行优先选择步行、使用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理性消费,爱惜粮食,拒绝铺张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鼓励分餐制;

(四)实施绿色殡葬,丧事从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采取文明低碳祭祀;

(五)婚事新办,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不良习俗;

(六)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七)其他绿色健康文明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绿色健康生活的倡导行为。梅州是北部生态发展区,崇尚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要成为文明社会的新时尚。本条提倡节能环保、绿色出行、爱惜粮食、绿色民俗、爱护生态环境等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共建低碳环保城市。

第二十五条 在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讲好苏区故事;

(二)参加红色教育、红色宣传和红色旅游;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四)其他红色基因传承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传承红色基因的倡导行为。梅州作为全国七个之一、广东唯一一个全域属原中央苏区地级市,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苏区精神也早已融入客家人血脉,保护好红色资源、传承苏区精神是每个梅州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条提倡公民讲好苏区故事,参加红色教育、红色宣传和红色旅游,主动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文物等。

第二十六条 在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良好家风、家训,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秀精神品质;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客家传统技艺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传统艺术形式的发展与创新,鼓励申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进客家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鼓励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有关部门使用;

(四)其他客家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客家传统文化的倡导行为。梅州作为世界客都,是历史上客家民系的最终形成地、聚居地和繁衍地,更是全世界客家华侨的祖籍地和精神家园。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秀精神品质滋养了梅州大地,使其不负“文化之乡”的美誉,到了现代同样是构建文明社会的重要精神源泉。因此,本条提倡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保护和传承客家优秀传统艺术形式,加强对客家文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展现足球之乡风采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举办各级各类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参与,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锻炼;

(二)开展公益性足球培训活动,举办足球技能启蒙、足球运动健康公益讲座和培训,组织社区家庭足球赛、少年儿童足球赛等趣味性比赛;

(三)发挥足球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推进体现梅州足球历史的文物保护工程建设;

(四)参与足球运动时尊重对手、队友和裁判员,发扬公平竞赛精神,传承团结、拼搏、刻苦、进取的球乡精神;

(五)其他展现足球之乡风采的文明行为。

【解读】一百多年前,两名外国传教士毕安、边德志在一个叫元坑的梅州村庄里带来了风行欧洲的现代足球运动,从此足球运动在梅州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时至今日仍然是梅州人民群众最热爱的运动项目。职业足球、群众足球、青少年足球蓬勃发展,在促进全民健身、健康文明向上生活方式上成为梅州特色名片,梅州成为闻名中外的“足球之乡”,已获评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在如今暂时处于低谷期的中国足球发展历程中,梅州足球将迎来更加广阔、更有作为的发展空间。本条围绕全民足球参与、少年儿童足球启蒙、足球历史挖掘、发扬球乡精神等几个方面,展现团结、拼搏、刻苦、进取的球乡精神。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华侨合法权利、合法财产,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强城市自豪感,礼貌友善对待游客和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咨询,给予力所能及的协助。

【解读】 梅州作为著名的华侨之乡,拥有深厚的侨乡文化底蕴,海外客家侨胞、本地侨属众多,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展现侨乡文明,非常必要。同时,梅州作为宜居宜业宜游的“三宜”城市,正在加快建设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在产业协作、交通互联、人文交融、资源共享、市场融合、生态共建等方面与市外交流合作将会越来越多,展现文明的城市形象变得更加重要。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维护和管理下列公共设施: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已有车位利用率,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停车难;合理配置充电设施;

(二)十字路口、车流量较大等复杂路段,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以及相应的交通设施并正常运行;

(三)更新、改造、完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四)合理安排修补老旧道路工程,减少集中开挖、开建道路对公民出行造成的影响,保证交通安全;

(五)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设施;

(六)完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合理配置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七)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公共设施责任的规定。文明城市的创建不仅仅是公民遵守各项规则或者倡导好人好事就能完成的,同样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为公民文明行为提供各种设施保障,例如乱停乱放是不文明行为,但是没有足够的停车位保障如何要求公民每次都做到文明停车?乱穿马路是不文明行为,但是红绿灯和斑马线的不完善如何要求公民不乱穿马路?长时间乱开挖乱开建道路不仅对公民出行造成不便,也影响了城市整体文明形象。此外,完善的公共文化设施,对特殊群体的关爱保障设施,也体现了城市的温度,能够促进城市的文明发展。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并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城乡生活、网络电信、文化旅游、环境污染、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重点治理清单,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法规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执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诟病已久的不文明行为需要重点治理,及时查处,杜绝后患,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法规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绿色、节能、低碳生活创建活动;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师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治理和及时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污染城乡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治理医疗秩序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八)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文化、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民政、农业农村、体育、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受理、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个主管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的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很广,需要各个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梅州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实施不文明行为没有相应法律后果,不仅不利于文明城市的创建,而且对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公民也是一种冒犯。如果实施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机关可以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各类媒体可以对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监管职责的法律后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而且要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受理、查处各自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我市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价值判断,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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