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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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民生一线·财经
2022年7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户反对加装电梯 多次协商调解无果
业主集体诉请获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梁志航

实 习 生 罗宇鸿 黄尔轩

近年来,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梅城许多老旧小区陆续装上了电梯。梅县区梅荷路附近的丽景湾小区C1栋共12户业主,其中11户很早便打算增设电梯,因剩余一户反对,至今未能安装。去年年底,在协商无果之下,支持增设电梯一方业主集体将异议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获法院支持。

车位旁增设电梯遭权属方阻挠

丽景湾C1栋业主刘叔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有27栋,其中26栋在近几年都已加装了电梯。C1栋共12户人家,11户同意增设,但其中一户人家以加装电梯会影响其车辆进出为由反对,至今未能成功加装。双方多次协商,均告失败。

7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C1栋看到,该栋首层为架空车位,电梯井位于步梯口前,已浇筑好与地面齐平的混凝土,表面盖有木板,井内有深积水,一旁堆有少量沙子、水泥等材料。记者了解到,该电梯井在去年11月施工一部分后,因遇阻挠停工至今。

据了解,紧邻楼梯口左侧的车位是提出异议的业主范先生所有。范先生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其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在车头朝外时,左转视线受遮挡,影响进出,且增设电梯会使其车位使用价值降低。

给异议方换车位并补偿仍谈崩

“去年7月,我们栋重启加装电梯事宜,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他业主推荐我与范先生进行沟通协商。”刘叔表示,经多次协商以及新城办领导调解,大家同意给范先生置换车位,并补偿高达3万元的过户费用,对方一度认可方案并签字同意,但最终其又反悔将名字划去,协商以失败告终。

范先生则表示,他亦有意出资参与增设电梯工程,而对于解决其车位问题,对方人数多且内部意见不一,多次变卦,之后他便不再接受调解或协商。

“其实确定电梯位置后,通行的路面宽度仍有5.85米,电梯完工后我们还将拓宽路面至景观石旁,宽度可达7米,完全符合我市2018年出台的《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关于‘供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的要求,并不会影响车位进出和停放。”刘叔对记者说道。

业主集体诉请排除妨碍获支持

眼见协商、调解无效,为了能尽快完成电梯增设,刘叔等11名业主,于去年12月集体状告持异议的业主范先生。

梅县区法院庭审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原告11户业主主张排除被告范某对案涉丽景湾C1栋加装电梯的妨害是否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原告提交了其中11户业主增设电梯签名同意书,以及丽景湾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增设电梯同意书》,即加装电梯事宜已获双“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故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其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纳入免于规划许可范围,原告提交材料备案公示期间,被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在庭审中,被告作为该栋楼业主亦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需解决其车位通行问题;再者,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电梯设计公司出具的报告证明加装电梯不会妨碍主楼建筑楼梯间左右两侧车库出入及其他车辆的通行,经现场勘查,加装电梯井后道路总宽度有5.8米,符合《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有关宽度规定,且经现场测试亦能左转通行。关于妨碍行为,在加装电梯备案公示期间,被告作为增设电梯口一侧车位业主提出异议,并确有要求不准施工的阻挠行为。

综上所述,梅县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加装电梯行为合法,被告不应对加装电梯的行为阻挠、妨碍,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范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6月底送达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点评

持异议业主维护权益不能太“任性”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改善民生福祉,提高居民幸福感,国家予以法律和政策支持,是大势所趋。但现实生活中,在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情况下,因个别业主的反对阻挠而导致“电梯梦”迟迟无法实现的事例不胜枚举。持异议的业主或住户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但不能无视法律规定,以简单粗暴的方式阻挠电梯施工,甚至无理取闹索要过分赔偿。如此,非但形象自损,也损害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同住一小区,邻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意见不同双方应该以和为主,以理论事,充分沟通,互相体谅和换位思考,争取实现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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