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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试行办法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本报讯 (记者丘佳溢)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办法》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要督促指导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办法》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新建住宅、城中村改造规划时要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一并纳入规划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动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办法》指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同时应及时制止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也可以通过拨打“96119”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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