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邓小平在听取广东省负责人的汇报时,建议试办经济特区。中央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的地区,对它们进行单独管理,作为华侨和港澳商人的投资场所。深圳、珠海两地可以先办。对广东、福建两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这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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