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梅江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居住区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型评比、赞助活动,不准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区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直接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因部门或个人因素,影响利用外资工作或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停产、关门、外迁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办理投资项目的手续,区外经贸局实行“一条龙”免费服务,直到办妥合同批准、企业登记等全部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接到资料齐备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答复或报上级审批机关。
(四)在收费政策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区直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报区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确认,未经确认的收费,不得向企业征收,同时企业有权抵制和拒交;凡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区事权范围内除社会保险金、环保排污费由税务、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直接征收外,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免收(办证工本费除外)。
(五)地方分成的所得税新增部分(环比计算),属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五年内先征后返还;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年内先征后返还;属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先征后返还给企业。
(六)外商在本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由区财政返还50%给企业。
(七)外商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及水面上投资的种养项目,投产后,其农业特产税,三年免收,后两年减半征收。(摘自梅区发〔2000〕13号《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梅江区近期主要对外招商项目
1、义化路改造
2、泮坑旅游区开发
3、上坪种牛、奶牛场
4、单绕组双速锥形制动电机及双速电动葫芦
5、阳极电泳涂装工艺
6、自动电镀生产线
7、微电脑宽排线剪剥皮机
8、机械式自动剥皮机